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浦北村大街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粤Y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联系电话1392485****。
2.案卷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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