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Y****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路路段时,被阳春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交警对严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并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颜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1、本案卷宗一卷,证据目录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