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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汉族,大学本科,原邵武市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武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八一路*往*方向行驶,途经**大桥中段,碰撞行驶中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严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7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

2.人员信息查询表、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邵武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英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

8.事故现场视频监控、抽取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邵武市**栋**室,联系电话13505***.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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