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幢**室。被告人严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A****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支英街**小区东门出发,途经上沿山路、观音山路、华山路等路段,行驶至华山路、朝红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丁楠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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