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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镇**路**号,现住襄州**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0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往航空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交通路襄州区物流局路段时,看见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严某某仍驾驶车辆穿过交通路中段护栏口,逆行到公路对面的襄州区工会院内后才将车停下。执勤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并将其带往襄州区惠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严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行车记录仪、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视听资料;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襄州**路**室,联系电话:155868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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