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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鄂M9****“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从仙桃市**村到**村,当车行至***省道仙桃市**镇**村弯道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执勤民警勘查现场后抽取其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严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5.3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彩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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