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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3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时34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大道与**路交汇处路段时,车辆左前侧与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严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但随后其在明知朋友陈某某报警的情况下选择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执勤民警接警后在位于龙岗区**社区**村口路段将其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5.54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严某某驾车逆向行驶、未保护事故现场驾车离开后报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余干东山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某左下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联系电话为176********,担保人刘某某联系电话为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询问笔录等材料共8页。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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