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南桥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建勇
检察官助理:刘旭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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