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13时40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X204线27公里100米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严某某本人受伤昏迷,摩托车局部损坏。经认定,被告人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所做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