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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花园**栋**房。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江区中高峰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方向行驶。当晚20时10分左右,严某某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路**城人行横道地段时,与行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报警,严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当晚20时40分,严某某用手机报警并告知民警其在梅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2019年8月1日,严某某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同年11月28日,经梅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严某某与林某某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钰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2024****。

2.证据材料共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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