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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6日9时25分许,无驾驶资格的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佛山市高某某**镇**线**酒楼路段与付某某驾驶的贵DL****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和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龙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85880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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