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赣******小型轿车在上高县**路与**大道交叉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元开
检察官助理:徐恬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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