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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1时15分,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祥城中队在八里路龙凤街路口执勤时,发现云****号车辆在躲避检测时与云****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民警对云****号车辆驾驶人严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即将严某某带至祥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严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7.09mg/100ml。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孙某某、严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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