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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工作,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本人使用的QQ邮箱(112636****@qq.com),将含有南京市雨花台区多个小区业主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7074条发送至钱某某(已判决)的QQ邮箱(35552****@qq.com)。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瑞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琳

检察官助理:郭晓飞

2020年6月3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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