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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严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QQ群内发布有渠道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并称能够用于新生儿上户,每份收取2万至3万的费用。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网友与严某某谈妥后,严某某即以每份200元的价格寻找制假证人员制作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邮寄给买证人,严某某从中赚取巨额差价。截止2020年5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制作了假的《出生医学证明》30份,非法获利约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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