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严某甲,女,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乡**村**屯**号。被告人严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严某甲从其上线(身份不清)处得知,可以通过“刷卡”(使用江苏淮安、徐州、泰州地区快停机的移动电话透支拨打腾讯、完美、盛大等游戏公司的声讯台获取游戏点卡后向外出售)的方式,利用移动公司话费结算系统的技术漏洞骗取移动公司钱款,将该方法告诉其弟弟严某乙(另案处理),并通过淘宝平台帮助严某乙购买移动手机卡3000余张。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严某乙利用严某甲所教授的方法,骗取中国移动徐州、泰州、淮安三家分公司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书证;
2.证人严某乙、陈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莉莉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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