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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家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61岁,住四川省彭州市**镇**堂**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其间,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苏H8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重庆到成都,从成渝高速上成都第一绕城高速由成南站方向往成金站方向行驶。7月3日0时04分许,严某某驾车行使至绕成高速外侧16公里处路段时,因车辆故障停泊于该路段左至右第三车道及应急车道上,严某某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报警。1时05分许,徐某某驾驶川AD79***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被害人李某某沿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外侧由成南站方向往成金站方向行驶至此,与苏H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以及苏H9***挂、川AD79***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某电话报警等候交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严某某承担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该次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主动电话报警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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