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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迅龙摩托车沿207国道从章庄铺镇往汪家汊方向行驶。15时3分许,车辆行驶至207国道2728km+500m(章庄铺镇章庄村附近)路段时,与对向熊某某驾驶的湘K****2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刘某某及严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熊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严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迅龙摩托车(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号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309421****。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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