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62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镇**栋**号,住址同户籍地,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湾县**镇**路处因超速行驶将被害人徐某某撞倒在地,后将被害人徐某某送往**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沙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新川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严某某石河子市**镇**栋**号,电话:1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起诉书捌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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