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云A****3号“丰田”牌轿车经过昆明市盘龙区**路**号附近时,未注意观察、避让,与横跑过道路的被害人俞某某相撞,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严某某负主要责任。同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尸检鉴定及告知、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88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