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阳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无证驾驶陕H*****号“骥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某某县某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巷北侧时,与前方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玓
检察官助理 姚华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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