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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79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村,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川R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西充县古楼镇冯二垭村2组往西充县晋城镇方向行驶。5时5分许,车辆行驶至西太路西充县复安乡路口处时,撞上行驶方向前方由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至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鉴定,何某某符合头部、躯干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合并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严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单页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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