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9********,汉族,大专文化, **学院**,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路**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将其本人身份证交给“江某”,由其在武汉市江汉区等地办理武汉微微之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斯千丰裕商贸有限公司和武汉顾澜异商贸有限公司等三个营业执照,由被告人严某某开设3个对公账户后,将上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385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
2020年9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严某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权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线索批次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学院出具的在校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微信账号截图、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武汉斯千丰裕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63611****。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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