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5********,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个旧市**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5********,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路**大厦**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5********,彝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78********,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泸西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82********,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9********,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个旧市**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刘某甲、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得知,可获取2015年天津港爆炸后进口车辆信息,通过寻找相应车辆,套用该类车辆信息,对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进行重新打刻的方法,凭借车辆登记手续,将进口车辆正常落户。被告人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商量后决定,由严某某寻找资金,龙某某、徐某某负责外出寻找车辆登记手续,及与手续相对应的车量进行购置。严某某找到被告人车某某,告知合伙作进口车生意的方法并许以高额回报,车某某同意出资,确定得利后车某某占5成,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占5成。后严某某又缴约唐某某、刘某甲投资合作进口车生意。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0月,被告人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车某某。商谈好具体事项后,由车某某出资,龙某某、徐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上线购买梅赛德斯奔驰GL500小型越野客车的关单、商检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手续,为使车辆与手续对应的信息一致,又到广东找到相对应的车型,同时把车架号、发动号等信息提供与对方用于打刻变造车架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系WDCDF7BE4FA612278),因车辆实际颜色与车单不符,龙某某与徐某某将车运到昆明后将车身涂为黑色,后通过严某某到红河州车管所进行登记落户。严某某把该车以抵押的形式,通过唐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刘某甲。刘某甲将该车转让给程某某,价格为70万元,后程某某将车卖至江西,现车主为刘某乙,车牌号已变更为赣******。现该车已追回,经蒙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0047-044的梅赛德斯赣******奔驰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DF7BE4FA612278,检出原车架号被打磨,检出的号码为4JCDF7DE0DA243827。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37《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H021050266519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我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DF7BE4FA612278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15083-7)与天津海关关电子系统内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发货信息不一致。
2、2018年12月,在第一辆梅塞德斯奔驰GL500成功登记落户后顺利变现后,被告人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再次以相同的手法,购买梅赛德斯奔驰GL500的关单、商检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的手续。购买到手续后到广东再次购买相对应的车型(车辆为未在中国地区销售的非法车辆),同时把车架号、发动号等信息提供与对方用于打刻变造车架号、发动机号,(打刻变造完的车号系WDCDF7BE4FA611714),车辆运回后,通过严某某等人到红河州车管所进行登记落户。严某某将该车以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孙某某,孙某某将车以购房款抵给罗某某,最后登记的车牌号为云******。现该车已追回,经蒙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0047-005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GL500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DF7BE4FA611714,检出原车架号被打磨,原号码字迹模糊且不完整,检出的号码为□JCDF7DF6DA□0□□□。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39《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H021050266534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DF7BE4FA611714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15098-11)与天津海关电子系统内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发货信息不一致。
3、2018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用相同的方式分别购入过两辆路虎揽胜越野客车,后抵押给唐某某、刘某甲。两辆路虎揽胜越野车因车单有瑕疵无法登记落户,经协商唐某某、刘某甲等人将车辆开回广东,换回一辆梅赛德斯奔驰GL500、一辆梅赛德斯奔驰G63越野客车。在查验车辆及手续过程中,唐某某、刘某甲发现换回的两辆车只有关单、商检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手续,欠缺购车发票,为能让车辆顺利落户,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请人虚开了两辆车的机动车统一发票,虚开金额为171万元。换回的梅赛德斯奔驰G63越野客车(车架号为WDCYC7CF5FX238410),因未售出一直停放在唐某某位于泸西县的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现已被查获,经蒙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0047-003云******梅赛德斯奔驰G63小型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YC7CF5FX238410,检出原车架号被打磨,原号码字迹不完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15《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XIX2569198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YC7CF5FX238410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53620-11)并非天津保税区海关签发。经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询,该车真实的车架号为WDCYC7CF1DX203974,并未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未经进口致中国境内,该车销售地区为卡塔尔。
4、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等人将以相同的方式换回梅赛德斯奔驰GL500后,被告人唐某某通过虚开发票补齐手续的方式,到红河州车管所进行登记落户,后唐某某与刘某甲将该车以75万元的价格售卖给张某乙,现车牌号为云******。现该车已追回,经蒙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0047-006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GL500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DF7BE3FA614703,车架号处未检出其他号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38《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H021050266526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DF7BE3FA614703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15358-7)与天津海关电子系统内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发货信息不一致。
5、2019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邀约唐某某、刘某甲出资,龙某某、徐某某再次利用2015天津港爆炸后退回原厂地的相关车辆信息,购买梅赛德斯奔驰G63AMG小型越野客车关单、商检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公文、证件,从广东购买相对应的车型(车辆为未在中国地区销售的非法车辆),同时把车架号、发动号等信息提供与对方用于打刻变造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打刻变造后的车架号系WDCYC7CF7FX239915。该车运回后,通过严某某等人到红河州车管所进行登记落户。落户后的车牌为云******,取得落户登记后,严某某、唐某某分别多次与昆明市“桂子车行”的桂某某联系,后唐某某安排其员工龚某某与刘某甲一起将该车以抵押的方式出售给桂某某,共计115万元。现该车已追回,经蒙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0047-001的梅赛德斯奔驰G63小型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YC7CF7FX239915,检出原车架号被打磨,原号码字迹不完整,检出的号码为WDCYC7CF5FX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14《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XIX2583445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YC7CF7FX239915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52963-11)并非天津保税区海关签发。经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询,该车真实的车架号为WDCYC7CF5EX219497,并未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未经进口至中国境内,该车销售地区为阿联酋。
6、2019年2月,(由车某某出资),被告人严某某再次组织龙某某与徐某某到广东购买2015年天津港爆炸后,退回原厂地车辆信息的梅赛德斯奔驰G63AMG关单、商检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手续。在广东购买相对应的车型(车辆为未在中国地区销售的非法车辆),同时把车架号、发动号等信息提供与对方用于打刻变造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打刻变造后的车架号系WDCYC7CF3FX239703。该车运回后,通过严某某等人到红河州车管所进行登记落户。登记落户的车牌号为云******。后经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人将车售卖给陆某某(提档过户),共125万。后陆某某再次转卖给曾毅。现该车已追回,经蒙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0047-002的梅赛德斯奔驰G63小型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YC7CF3FX239703,检出原车架号被打磨,原号码字迹不完整,检出的号码为WDCYC7C□□F□2271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15《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XIX2574319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YC7CF3FX239703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89577-11)并非天津保税区海关签发。经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询,该车真实的车架号为WDCYC7CF2FX228711,并未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未经进口至中国境内,该车销售地区为阿联酋。
7、2019年6月,由被告人车某某出资,龙某某、徐某某再次到广东购买2015年天津港爆炸后退回原厂地梅赛德斯奔驰G63AMG的关单、商检单、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手续。在广东购买相对应的车型(车辆为未在中国地区销售的非法车辆),同时把车架号、发动号等信息提供与对方用于打刻变造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打刻变造后的车架号系WDCYC7CF7FX238506。该车运回后,通过严某某等人到红河州车管所进行登记落户。登记落户的车牌为云******。在登记落户后车某某将该车售卖给张某甲、冷某某,共计128万元。现该车已追回,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336-001云******梅赛德斯奔驰G63小型越野车,现车架号为WDCYC7CF7FX238506,检出原车架号被打磨,原号码被改动,原号码字迹不完整,检出的号码为WDCYC□C□□DX□□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鉴定证明编号:新2019J-015《进口货物证明书》鉴定证明,该车XIX2560306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数据内容在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系统中查询与天津海关签发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经天津保税区海关查询证明:车架号为WDCYC7CF7FX238506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为120010115021471-11)并非天津保税区海关签发。经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询,该车真实的车架号为WDCYC7CF1DX203974,并未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未经进口致中国境内,该车销售地区为阿联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落户证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何某某、龚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严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刘某甲、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涉案车辆及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徐某某、龙某某、车某某为牟利,采用购买车单,后依据车单信息寻找车辆并通过变造车架号等形式与车单信息匹配,到车管所落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和刘某甲从深圳接车回来后发现车单内无购车发票,为能让车辆顺利落户,被告人唐某某请人虚开了两辆车的机动车统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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