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桂林乡**村**号,住邵武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凯旋城B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桂林乡**村**号,现住邵武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三人共谋利用手机APP软件组织人员开展赌博活动,先由严某某与“状元十三张”游戏平台客服取得联系,获取了网站链接及充值邀请码,并与游戏网站约定按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60%取得返点收益。尔后,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又分别在微信、闲聊等聊天软件中建立联系群组,将有意参与赌博的人员邀请进入群组,指导赌博人员下载“状元十三张”APP软件,后使用上述软件在群内开展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对参赌人员承诺保证赌资的支付。同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三人通过组织赌博活动,以获取该软件经营平台“充值返点”的方式,抽头渔利合计达人民币62120元,其中,被告人严某某分得人民币34927元;郑某某分得人民币13733元;严某甲分得人民币1346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严某甲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严某乙、江某某、傅某某、危某某、朱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朱某乙、邱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提取照等;6.涉案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转账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移动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严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严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元兴
检察官助理:严紫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
告人严某某联系电话:1895066****;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45996****;被告人严某甲联系电话:1825992****。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暂扣于邵武市公安局。
_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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