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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邓某某等人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营地址:东莞市**街道**社区**路**广场**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产业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 

诉讼代表人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9********,朝鲜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

诉讼代表人吴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巷**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告人严某某、邓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告单位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告单位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告人谢某某翁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201912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湾口岸、沙头角口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为货主被告单位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服务器机箱。被告人严某某是**公司的运营经理,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是**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金某某是红*甲公司的老板、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谢某某、翁某某是*乙公司的老板、实际负责人。

2018年9月5日,*甲公司委托**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服务器机箱一批。2018年11月7日,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坂田**产业基地**栋**楼的*甲公司进行查缉,现场查获进口旧服务器机箱432台,重量7020千克。

2018年9月13日,*乙公司委托**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服务器机箱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实际进口旧服务器272台,重量4314千克。2019年3月22日,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的*乙公司及其在广州市番禺区**街道**工业区**号**仓库进行查缉,查扣进口旧服务器机箱98台,重1663千克。

经鉴定,*甲公司查获的7020千克旧服务器机箱、*乙公司查获的5977千克旧服务器机箱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92月21日,4月10日,被告人严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翁某某在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先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旧机箱若干;2.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吴某乙、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何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被告人严某某是**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某某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金某某是*甲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谢某某、翁某某是*乙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明宙

检察官助理:周嘉欣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严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捌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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