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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蓝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蓝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30日、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严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座**出租屋门前拾得被害人火某某手包一个,内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等物品。次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蓝某某去到**镇**广场三水农村信用社ATM取款机,由被告人蓝某某从被害人火某某的上述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11100元,得手后,赃款被二人分占。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蓝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3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博白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7850****;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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