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中专文化,**快递公司金坛快运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村委**村**号,住常州市金坛区**村委**村**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武进**电缆盘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住常州市金坛区**宛**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1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严某某以人民币144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苏卡达陆龟2只,于2019年8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上述苏卡达陆龟2只。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只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在常州市金坛区**苑**村东门处分别向凌某某、张某某出售上述苏卡达陆龟。
2020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凌某某及张某某处分别查获苏卡达陆龟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2019版)附录II的物种。现查获的苏卡达陆龟已移送江苏**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苏卡达陆龟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动物救助回执单等书证;
3.证人凌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常州市金坛区**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金坛区**宛**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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