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现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栋**室,2015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现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栋**室,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鹰潭市高新区**栋**室,2019年2月期间,两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毛某某、徐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2日上午,毛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0.5克左右,由摩的司机汪某某去鹰潭市高新区**栋**室楼下取毒,严某某把一小纸盒包装的毒品从3楼窗户口扔给汪某某,汪某某再骑摩托车将毒品送交给毛某某。
2、2019年2月12日晚上19时许,毛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0.3克左右,由汪某某去鹰潭市高新区**栋**室楼下取毒,严某某把一小纸盒包装的毒品从3楼窗户口扔给汪某某,汪某某再骑摩托车将毒品送交给毛某某。
3、2019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徐某某打电话向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0.5克左右,其到鹰潭市高新区**栋**室楼下后,电话联系并微信转账245元给王某某,随即严某某把用卫生纸包着的一小包毒品放在竹篮筐里,从3楼窗户口吊到楼下,让徐某某取走毒品。
4、2019年2月18日上午11时许,毛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向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0.3克左右,当日下午17时许,毛某某让汪某某去鹰潭市高新区**栋**室楼下取毒,严某某把一小纸盒包装的毒品从3楼窗户口扔给汪某某,汪某某再骑摩托车将毒品送交给毛某某。
5、2019年2月19日上午8时许,毛某某微信转账190元给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0.3克左右,由汪某某去鹰潭市高新区**栋**室楼下取毒,严某某把用卫生纸包着的一小包白色粉末状物质从3楼窗户口扔给汪某某。该小包白色粉末状物质在汪某某骑摩托车送往毛某某住处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给毛某某,后经称重、取样、鉴定,净重0.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当日上午,严某某、王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两人住处搜出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粉状物质40小袋,经称重、取样、鉴定,净重13.5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被告人严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2月18日中午12时许,黄某某在严某某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弄**栋**单元**号的另一住处内,微信转账250元给严某某购买了0.4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检定证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指认照片、微信账号截图、聊天及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桂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鹰)公(司)鉴(化)字(2019)17号;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及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晓鹏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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