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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天双,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莫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孙天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利,到本市白某某云城街齐富路96号阿曼尼酒吧对出停车场处,将毒品1小包以人民币(下同)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到本市白某某云城街齐富路90号工商银行对出路段,将毒品1小包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利,到本市白某某花韵街6号保利城紫薇花园门口附近,将毒品1小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利,到本市白某某嘉禾街长湴综合市场可可姆皇茶店旁边,将毒品1小包以1200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利,到本市白某某三元里大道306号卜蜂莲花超市门前,将毒品1小包以95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孙天双为牟利,到本市白某某三元里棠下益寿路68号门口处,将疑似毒品1小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雷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1.33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梁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天双、邓某某、莫某某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天双、邓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天双、邓某某、莫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天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孙天双贩卖毒品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天双、邓某某、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天双、邓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孙天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莫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

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天双、邓某某、莫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本案卷宗材料共17册及光盘资料32张

缴获的赃物甲基苯丙胺2.25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6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本案经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协商签署《认罪认罚

具结书》6份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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