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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段某甲赌博罪)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号。2012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收缴赌资六千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岳西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审查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岳西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20年5月 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汽贸**楼,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 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辩护人、被告人段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严某某组织卜某某、胡某某、殷某某、吴某某等十余人在岳西县**镇**汽贸和**客栈利用麻将牌以玩“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工具由严某某提供)。 案发期间总赌资累计为99300元,其中:段某甲利用支付宝和微信为现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的赌资累计为55000元(用支付宝兑换22200元,通过微信兑换32800元);严某某利用微信为现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的赌资累计为12100元;参赌人员之间相互兑换现金、输赢转账、自带现金等赌资累计为32200元。严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0元,参与赌博赢利2000元。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严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

被告人段某甲明知严某某组织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于2019年11月18日和11月20日晚为其提供场所和赌资兑换。案发期间总赌资累计为85400元,其中包括:段某甲利用支付宝和微信为现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的赌资累计为55000元(其中通过支付宝兑换22200元,通过微信兑换32800元);严某某利用微信为现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的赌资累计为12100元;参赌人员之间相互兑换现金、输赢转账、自带现金等赌资累计为18300元。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段某甲为赌博犯罪活动准备的供参赌人员兑换的资金35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2019年12月2日到岳西县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组织他人赌博的事实,但部分事实未如实供述。

被告人段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明知是赌博犯罪活动而帮助兑换现金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严某某、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卜某某、吴某某、段某乙、胡某某、段某丙、殷某甲、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 电子证据

   (1)被告人严某某手机微信提取笔录;

   (2)被告人段某甲手机微信、支付宝提取笔录;

(3)证人卜某某、吴某某、段某乙、段某丙、朱某某、殷某甲、赵某某、薛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江某某、殷某乙手机提取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段某甲明知是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和资金兑换,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在犯罪中积极邀集组织赌博人员、联系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段某甲明知是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场所和资金兑换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段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4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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