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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杨某某等七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街。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7********,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七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七名被告人,听取了七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七人结伙从岳阳乘高铁到昆明,同月22日左右从昆明前往镇康县**镇,伺机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月2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七人步行途经中缅边境“**”界桩附近中方一侧的“**巡逻道”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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