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李某甲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等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街道**弄**幢**室。被告人严某某曾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于2006年6月6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3********,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9********, 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甲、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单独或共同于2016年9月至2017年年底期间,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陈某甲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严某某涉案金额73000元(人民币,以下同),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54000元,被告人瞿某某涉案金额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9月某日,在南通市海门区**街道在被害人陈某甲借款30000元时,要求陈某甲出具40000元的借条,被害人陈某甲实得24000元,到期后被害人陈某甲支付利息7000元。后被告人严某某催债,被害人陈某甲父亲陈某乙于2016年12月支付40000元。

2.被告人瞿某某于2016年11月某日,在南通市海门区**街道,经朱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在被害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时,要求陈某甲出具30000元的借条,被害人陈某甲实得10000元。后被告人瞿某某催债,被害人陈某甲在2017年1月支付200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11月某日,在南通市海门区,经被告人严某某介绍,在被害人陈某甲借款30000元时,要求陈某甲出具40000元的借条,被告人严某某当场以“介绍费”名义要求陈某甲支付4500元,被害人陈某甲实得195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催债,被害人陈某甲于2017年1月支付65000元。

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2月某日,在南通市海门区**镇,在被害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时,要求陈某甲出具15000元的借条,被害人陈某甲实得10000元,到期后被害人陈某甲支付利息3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催债,被害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在2017年年底支付11000元。

被告人瞿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严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卫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5月25日,用其名下“**街道**新村**幢**室”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贷款后,为不被家人发现,遂与被告人严某某商量决定伪造该本不动产权证书。被告人严某某遂于2018年6月初,在南通**站附近花300元伪造了该本不动产权证书后交给卫某某,卫某某支付给被告人严某某500元。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该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物证; 

2.证人李某乙、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以“套路贷”方式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严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瞿某某数额较大,被告人严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严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瞿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严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诈骗罪的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瞿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彬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