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严某甲,小名**二,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瓮安县**,无业;因赌博,于2017年3月2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批准逮捕,瓮安县公安局又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路**号楼**号,现住地瓮安县**路**号楼**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瓮安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小名**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瓮安县**(**监狱宿舍),个体户;因赌博,于2020年8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甲,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9********。
被告人兰某甲,曾用名某某甲,小名兰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6********,苗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瓮安县**小区**栋**号,个体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房组,现住地瓮安县**栋**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2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赌博,于2008年9月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潘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兰某甲、李某甲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以来至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严某甲组织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多次在瓮安县**镇**花园兰某甲住宅内、**工业园**市场**房、**工业园区**对面山上的山林中、瓮安汽车**站后面废弃养猪场内、**林场山上的山林中、**办事处**一废弃木房内、**李某甲住宅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每次招揽赌博人员杨某某、瞿某某、廖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冉某某、李某乙等二、三十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张某某、付某某二人合伙在严某甲开设的赌场上当庄摇宝,从中抽头渔利,潘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赌场上帮助严某甲“打水”(收取和赔付赌资),被告人李某甲、兰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提供住房给严某甲等人开设赌场。
2.2018年3月22日至4月13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瓮安**酒店、**商务酒店、**酒店、**时尚酒店、**酒店等地,以住宿为名在酒店内登记麻将房间开设赌场,每次招揽赌博人员唐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尚某某、张某乙等人,利用酒店内的麻将机以打50元、100元一只鸡的“三丁拐”贵阳捉鸡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每局打多大就每个人抽取多少钱一只鸡的“堂子钱”,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瞿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甲、潘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兰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严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上当庄摇宝,被告人兰某甲、李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住宅提供给严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潘某某、张某某、付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严某甲、潘某某、付某某、兰某甲、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甲、李某甲、兰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绍琪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兰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瓮安县**办事处**旁家中,联系电话1888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材料20页,光盘11张,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