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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张某甲等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0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园**幢**单元**室。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

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与张某甲吵架分手,被害人袁某某得知此事后,与张某甲通过微信聊天并约其喝酒,两人酒后发生性关系,严某某与张某甲和好后发现此事。2019年11月25日傍晚,被告人严某某安排张某甲将袁某某约至常州市武某某**镇**馆,并纠集被告人张某乙、许某某等人到场,采用拳打脚踢、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袁某某答应补偿人民币8万元。当日,被害人袁某某在支付宝、美团等平台借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张某甲人民币4万元,并在被告人一方要求下写下欠条,约定次日中午付清,后余款因被害人袁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还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袁某某对被告人张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部分系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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