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2001********,藏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四川省汶川县**镇**村**组**号,案发时系四川**职业学院学生。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2002********,羌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四川省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国晖,四川华敏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龙某某,女,20岁。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强制猥亵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龙某某在都江堰市江安中路昭通烧烤吃完饭后,在送龙某某等人回家的车上,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和代某某等人,聚众采用暴力手段强制脱下龙某某的外裤和内裤,并用手摸胸部、阴部的方式对龙某某实施强制猥亵。后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车将被害人龙某某送回了昭通烧烤附近,由被害人龙某某的朋友将其接走。
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采用暴力方法聚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2份、《提讯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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