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几”),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友艳,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哥”、“**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吴某甲于2018年6月份因在刘某某建立的“重庆时时彩”赌博群内让刘某某垫资为其下注参与赌博,后来严某某再次要刘某某为其垫资几万下注时,刘某某未帮其下注,以致严某某错失中奖几万元的机会。严某某同吴某甲、廖某某(在逃)到新化找刘某某理论时,反被刘某某扣下其湘KK****小车,为赎回小车,严某某被逼支付了刘某某之前为其垫资下注的赌资2.8万元现金并出具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2018年7月17日晚,严某某在娄底与吴某甲、廖某某、吴某乙(在逃)、吴某丙(在逃)等人吃夜宵时提议吴某甲等人准备砍刀等凶器,一起到新化县以还钱名义将刘某某骗出来并挟持到娄底,逼刘某某归还赌资,吴某甲、廖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均表示同意。
次日,被告人严某某以还钱为由约刘某某晚上九点在新化县**街道**龙虾店见面,被告人吴某甲将两把砍刀放于严某某小车尾箱,然后严某某驾驶其湘KK****小车搭载吴某甲,廖某某驾驶吴某甲的湘KW****小车搭载吴某丙、吴某丁于当晚21时50分许赶到新化**街道**龙虾店。与刘某某见面后,吴某甲便冲上前勒住刘某某的脖子往车上拖,廖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则持刀在后面推。因刘某某反抗,吴某乙用刀背殴打了刘某某的腿部。几人将刘某某推上严某某的小车后,吴某甲、吴某丙一左一右抓着刘某某的手将其控制在后座中间,并殴打刘某某头部、腹部,严某某则驾车经娄怀高速驶往娄底。在娄底西出口下高速后在湘中大道靠边停车后,严某某等人逼迫刘某某退还赌资。次日凌晨1时许,待刘某某朋友潘某某微信转账3.5万元给严某某后,严某某等人才让刘某某离开。事后,吴某甲分得赃款1.8万元,余款由严某某所得。
此次作案,被告人严某某、吴某甲均系主犯。
被告人严某某、吴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7日、7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吴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严某某、吴某甲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吴某甲现均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严某某联系电话1887387****、吴某甲联系电话1558115****)。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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