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乐昌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l5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与吸毒人员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毒品冰毒6小包。随后,严某某携带毒品在本市未央区红光路东凹里村福源招待所206室与郭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6小包(净重3.823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8年8月15日l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被抓获后,该严配合公安人员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要求以每包4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5克。随后,何某某来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沋河公园公交站附近准备向严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净重7.897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抓获证明;
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微信截图;
6.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
7.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良勇
检察员:阮莉蓉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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