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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严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严某在位于西某某新场乡右江村湾子组的自家牛圈对自己的儿媳妇张某进行强奸;当日下午,被告人严某在湾子组后坡上(牛场坡)再次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强奸,并用言语威胁张某不准告诉他人。司法鉴定机关从被害人张某内裤上提取并检出人类精斑,经鉴定该精斑的DNA与被告人严某的DNA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公安机关接收证据清单、公安机关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严老二提交的严某结扎证明复印件;

2.​ 证人张某某、严某、王某、姚某、张小宝、陈某的陈述;

3.​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 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张某对严某的辨认笔录、张某对自己被强奸地点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背妇女意志,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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