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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严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号。联系方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夏某某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严某认识被害人夏某某后,于2018年12月份双方准备在夏邑李集镇合作生产化工产品,严某称自己可以为夏某某代购化工原材料,二人签订了产品生产合作协议和原料代购合同,由严某负责给夏某某代购化工原材料。2018年12月19日、12月22日,夏某某支付给严某原材料代购款共计160300元,被告人严某收到代购款后,并没有为夏某某代购原材料,而是将家中存放多年的废旧防锈液的久桶更换成新桶后送至夏邑对夏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月1日,严某运来原材料,验货时被夏某某当场揭穿是假材料,被告人严某无法合理解释,后双方交涉,严某退还给夏某某6万元,称剩下的100300元第二天退还给夏某某,第二天被告人严某偷偷走掉、不见踪影,将自己手机关机,将夏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被告人严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夏某某财物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严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琰琰

王秀芬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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