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5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仍在缓刑考验期。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虚构有能力销售二手机器设备的事实,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33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6000元、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47100元、诈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7400元、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05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8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6000元、诈骗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78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4400元、诈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000元、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3000元、诈骗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65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广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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