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191号
被告人严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上坝村1组52号。201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蒋某甲、邹某某、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退补重报时补充移送被告人邹某某危险驾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5月至7月底,被告人严某纠集被告人蒋某甲、邹某某、曾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万科B寓27楼7号从事专门的转移赃款活动。被告人蒋某甲、邹某某、曾某某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接受严某指使,出资搭建名为“IUPAY”的四方支付平台,后使用严某提供的数张非本人银行卡在该平台通过购买火币或直接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至少108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银行账单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邬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蒋某甲、邹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员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二)危险驾驶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美蛙鱼头店饮酒后,驾驶鄂EC****号小型汽车沿省道206从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转盘方向往吴家镇农贸市场方向行驶,行至S206省道吴家镇车站外路段处时,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该车驶入公路左侧,与公路左侧停靠车位里的浙CH****号小型轿车、渝CS****、渝C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和市政施设受损,鄂EC****号小型轿车上搭乘人员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并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对事故相对方车主进行了赔偿,取得喻某某、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载驾驶员信息详情、执勤报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蒋某甲、邹某某、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聪
检察官助理 周盼盼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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