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严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6********,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10日因抢夺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强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严强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乐都路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康铭思牌电瓶车(钥匙插在车上)盗走,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后以6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该车价值1894元。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严强到邓某某家,后趁邓某某外出接小孩家中无人之机,将邓某某卧室衣柜中的金银首饰盗走。严强将盗窃来的首饰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出。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严强趁暂住罗某某家中之机,将罗某某所有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及车内放着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次日将该车以148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雅迪电瓶车价值43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了被盗电瓶车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强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严强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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