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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有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严某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严某有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大街93号话机世界手机店上班,先后担任该店收银员、营业员。

201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严某有待手机店关门后,采用钥匙开门进入手机店,并通过事前掌握的密码和钥匙打开保险柜的方式,窃得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约30 000元、店内手机41部等物。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72 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有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有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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