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户籍地和出生地仙游县**镇**村****号,现住仙游县**镇**旅馆****房。因盗窃,于2009年8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于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东溪20号被害人吴某某家的鸭舍内,窃走被害人吴某某在此处饲养的4只公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008元。
2.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横塘村汾阳新村116号被害人陈某某的鸡鸭舍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在此处饲养的5只公鸭、l只公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3.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象坂村后湖39号被害人黄某某家鸭舍内,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在此处饲养的5只公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
4.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隔头85号被害人张某某家鸭舍内,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在此处饲养的3只公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756元。
5.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隔头226号号被害人俞某某家鸭舍内,窃走被害人俞某某在此处饲养的7只公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568元。
6.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顶坑99号被害人郑某某家鸡舍内,窃走被害人郑某某在此处饲养的4只公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将上述窃取的家禽变卖、食用,其中变卖获利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11月3日
附:
(一)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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