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严建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严建军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46号PLAY HOUSE酒吧门口,趁被害人徐某某醉酒,盗走其手上的一部黑色苹果IphoneX手机(鉴定价格6560元),于同日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附近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1月6日6时许,被告人严建军伙同“干某某”( 不详,在逃) 在成都市成华区339电视塔下路边,趁被害人邹某某醉酒昏倒,盗走其裤包里的一部苹果XR手机(鉴定价格4005元),于同日在成都市太升南路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严建军在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46号PLAY HOUSE酒吧门口被被害人徐某某发现并报警,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建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建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周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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