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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00号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严四娣),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村**队**号。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6月2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严某某在晋江市辖区的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在晋江市**街道**超市门口抓获被告人严某某,并从被告人严某某驾驶的粤******小轿车上扣押到共价值人民币11115.6元的洗护用品三箱,其中:

1、201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福建省**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广场店(晋江市**镇),盗走每瓶价值人民币85元的巴黎欧莱雅奇焕润发精油(100ml)7瓶、每瓶价值人民币85.9元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750ml)1瓶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上述物品。

2、2019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镇**超市),盗走十余瓶洗护用品。

3、2019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利某某(已行政处罚)在福建**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晋江市**街道),盗走每瓶价值人民币48.9元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400ml)6瓶、每瓶价值人民币59.5元的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750ml)2瓶。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上述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物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利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严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家具护理喷蜡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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