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未检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严小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明万(绰号“子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苑**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巷**号**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院**幢**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小某、王明万、余某某、王某甲、廖某某、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时许,因被告人严小某的妻子郝某某打听到与之有矛盾的肖某某在开州区汉丰街道宝乐迪歌城上班,便叫严小某喊人帮忙灌肖某某的酒并殴打肖某某,严小某便邀约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帮忙,廖某某叫上了与之一起的张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康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易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则受刘某某的邀约赶到宝乐迪楼下与严小某、廖某某等人会合。随后严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某、郝某某等人先后在宝乐迪A11包房、A02大包房内将肖某某灌醉酒后,又将肖某某拖至宝乐迪电梯里拳打脚踢殴打肖某某,后又将肖某某拖至宝乐迪KTV楼下停车场继续殴打。在此过程中,严小某、张某某等人乘坐电梯至宝乐迪大厅进电梯位置来了解情况,严小某与宝乐迪的领班被告人王某甲因言语上的争执发生争吵并在电梯口发生抓打,后被告人严小某、张某某与宝乐迪的王某甲、被告人余某某等人约好到宝乐迪楼下停车场打架。严小某、张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及廖某某、康某某、易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楼下等候一起打架;王某甲则邀约当时在场的被告人余某某、王明万、郭某某、苏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王某丙(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严小某等人先行到达开州区宝乐迪楼下停车场,严小某电话联系他人前来打架,陈某某将停车场院坝内一铁椅摔坏,并掰下铁椅腿、座椅部位,手持该铁椅腿,张某某见状也上前拿了一根铁椅腿,严某某、王某某二人则在停车场院坝一餐馆门前啤酒箱内捡有空啤酒瓶和廖某某、易某某等人在停车场内等待。在王某甲、王明万、余某某、苏某某等人乘电梯到达停车场后,陈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王某某分别采取持铁椅腿、啤酒瓶与廖某某等人冲过去与王某甲、余某某、王明万等人抓打起来,在此过程中,王明万走到停车场自己车子后备箱内拿出砍刀参与斗殴。郭某某、王某丙、徐某某、侯某某等人在楼上见双方打起来后则从楼梯下楼参与斗殴,此次聚众斗殴导致参与斗殴人员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王某甲等人不同身体部位受伤。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街道**院**单元**号将严小某抓获;2020年7月9日10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派出所将王某甲抓获;2020年7月22日10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街道**街**院**单元**号将余某某抓获;2020年6月26日,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楼下将王明万抓获;2020年7月16日9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汉丰派出所将廖某某抓获;2020年7月24日5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街道**街**号附**号将郭某某抓获,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小某、王某甲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小某、王某甲、余某某、王明万、廖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小某邀约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明万受邀约后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械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邀约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余某某、廖某某、郭某某受邀约后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小某、王某甲、余某某、王明万、廖某某、郭某某等人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小某、王某甲、余某某、王明万、廖某某、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小某、王某甲、余某某、王明万、廖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凤兰
检察官助理 黄 丽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严小某、王某甲、余某某、王明万、廖某某、郭某某现均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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