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严寒,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道**家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虢明某(曾用名:虢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中心城**栋**单元**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本院以其因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被成华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寒、虢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逃)、虢明某等人通过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公司,以公司为代理运营平台,于2018年先后设立“万兰国际”、“创業集团”等虚假网络平台。由被告人张某某(在逃)等人负责,聘请被告人严寒等人担任组长和“老师”角色、被告人虢明某等人担任“群助理”,聘请陈某某、袁某某、向某某、罗某某等人担任“水军”。
上述被告人共同组成“万兰国际”、“创業集团”两个网络平台的管理、运行团队,利用QQ、微信群将被害人拉入群内讲解股票,“水军”冒充各种身份的客户在群里炒作,活跃群内气氛,并鼓吹跟着“老师”买股票赚钱,制造盈利假象,神化“老师”地位,“群助理”登记群内被害人信息、资金情况等数据。后“老师”以股市行情不好,推荐被害人购买新华富时A50指数期权,“水军”继续炒群制造购买期权盈利假象,继续神化“老师”地位,“群助理”则配合“老师”将虚假平台链接发送被害人并引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内注册账户、投入资金。
经依法查明,被害人刘某某(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蒋某某(现住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等人被假象蒙蔽后,通过“群助理”到虚假平台注册账户并入金,资金实际转入被告人同伙在上海、广东所设公司的商户账号,并未进入证券交易平台。后被告人严寒、虢明某等人为使被害人相信是期权操作造成亏损,继续在虚假平台上指导被害人进行交易操作,通过扣缴交易手续费、人为制造期权下跌形成亏损数据等方式,不断削减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的资金数据,直至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的资金数据亏空或被害人弃仓取现为止,被告人会将被害人余额取现金额转回被害人账户,以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误以为是自己投资失败。
经核算,被害人刘某某因被骗而共向该犯罪团伙转账858160元(取现收回107859元),被害人蒋某某共向该犯罪团伙转账18360元(取现收回3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寒、虢明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通治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十三份,提讯证二组,电子证据光盘三张、证据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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