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51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17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3日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文峰路菜市场后面一居民楼二楼被害人来某某租房内,持刀抢走来某某人民币200元。
二、2019年2月19 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和肖某甲(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被害人刘某某家实施盗窃,偷走人民币200余元。
三、2019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肖某甲、肖某乙(另案处理)经共谋盗窃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安路盐巴公司旁边,由严某某和肖某甲负责放哨,肖某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偷走人民币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肖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来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科玉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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